《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03-01 337浏览
- 1.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2020〕7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 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 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 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
- 2.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 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 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 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 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 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 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 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 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 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 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 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 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
- 3.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 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 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 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 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 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 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 原 50%提高至 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 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 50%,给予一 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 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 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 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 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 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
- 4.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 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 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 商,展期 3 至 6 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 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 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 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 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 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 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 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 20 个百分点以 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 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
- 5.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 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 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 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 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 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利率。力争 2020 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 15%,有贷款余 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 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 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 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 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 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 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
- 6.业,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0% 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 20% 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 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 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 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 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 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 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 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 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 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7.(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 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 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 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 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 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 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
- 8.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 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 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1、微信群内定期分享最新重磅报告; 2、定期分享华尔街金融资讯; 3、定期分享各大行业研究报告;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