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0-03-01 187浏览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 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 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 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 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 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
  • 2.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 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 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 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 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 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 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 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 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 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省人社 厅、省财政厅)
  • 3.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 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 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 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 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 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 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 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 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 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 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 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 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 2020 年小微 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 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
  • 4.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 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 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 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 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 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确无还 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 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 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 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 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 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 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
  • 5.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 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 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 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 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 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 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 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 我省遵照执行。 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1、微信群内定期分享最新重磅报告; 2、定期分享华尔街金融资讯; 3、定期分享各大行业研究报告;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