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汇编
2020-03-01 288浏览
- 1.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汇编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8 月
- 2.目 录 1.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 2.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1)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3) 4.市委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网信军民融合 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33) 5.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实施细则…………………………………………(39) 6.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 心的实施细则………………………………………………(57) 7.市金融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71) 8.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81) 9.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 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87) 10.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94)
- 3.11.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98) 12.市公安局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07) 1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标准化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111) 1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121)
- 4.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 津政办发〔2018〕9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 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 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 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 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以下 政策。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 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 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 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 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 100 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 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 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 —— 1 ——
- 5.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 府)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 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购买价格的 15%,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 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 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 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 3%至 5%的资金支持,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 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 过 8 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 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 人民政府)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 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 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 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助, 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 —— 2 ——
- 6.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市自主品 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 企业以优惠 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 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 30%。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 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 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 过 3000 万元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0 万 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 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 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大力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 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 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 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 30%给予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 —— 3 ——
- 7.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 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 府)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三、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统筹发挥好现有基金作用,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 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 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 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 1000 亿元的基金群。重 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 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其中,设立总规模 300 亿元的子基金群,投向智能制造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 造,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母基金不得超过总规模 30%的限制,并 可视情况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 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加强学科建设。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 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高校自主设置人工智能学科 方向,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鼓励高校、科 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拓宽人 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 —— 4 ——
- 8.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 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 (牵头单位: 市教委) 集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 所在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 过 2000 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 给予最高 5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 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 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 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 人才及其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 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对入选国家“千人计 划”的引进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相应匹配 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 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 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 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 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 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 3 年每年最高 15 万元 —— 5 ——
- 9.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 3 年每人每年最高 2 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 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 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 部级科研院所, 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 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 1∶1 地方资金配套。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对市级企 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 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 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 小于 2 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 10%,当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 至 10 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 15%,当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 以上的奖励比例为 20%。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各承担 50%。 (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专 —— 6 ——
- 10.项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 助 100 万元。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 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 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 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 50%以上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力 社保局、市科委)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 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 务费用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属国家 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 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 (牵头单位:市科委) 六、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产品,分别给予 2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 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500 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 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智能制造 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 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相 应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 —— 7 ——
- 11.七、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 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 1 年过渡期政策, 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 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 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整合产业链、创新链 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 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 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 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 委) 八、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 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 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大数据核心产业 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牵头 —— 8 ——
- 12.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 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 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 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所需资 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 化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 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 3 年 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 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 至 1000 平 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 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依 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侵 权必查、有案必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 委、市公安局、市出版局)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支持企业加强人工智能重点技术 和应用领域核心专利培育,形成更多高质量核心专利。开展人 工智能领域专利导航和专利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人工智能领域 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化。进一步完善在 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 —— 9 ——
- 13.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 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相 应的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能科技标准与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 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 对牵头制定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补 助。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各区相关支持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各区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 10 ——
- 14.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津财规〔2018〕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 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 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 号),规范智能制造 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 63 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 市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机器 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和各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 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 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 —— 11 ——
- 15.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 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 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 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 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 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 改革、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资金 拨付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各 承担 50%。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参照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 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 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补助。上述市级 项目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后,再给予一次性 200 万 —— 12 ——
- 16.元奖励。 2.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 工,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升级在建项目,由 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 备总投资的 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 5%给予贴息(最 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上一年度综合费 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率之和)中的 8 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 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设计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 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 改造提供的咨询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 8 万元的标准给予服 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 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两年内通过国家 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 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对纳入市级示范的企 业信息技术重点环节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 造新模式等重点项目,以及互联网“双创”平台、工业云、工业互 联网平台等支撑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 —— 13 ——
- 17.2.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 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 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对企业将业务系统迁移云端的市 级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 1.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企业首次购买并实际使用工 业机器人,按购买价格的 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 2. 支持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对本市从事自主品牌机器人生 产的骨干企业,以优惠 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 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四)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 支持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 首次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 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认定销售收入已超过 1 亿元的企业,不再享受销售收入 超过 5000 万元的奖励。 2.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 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 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 14 ——
- 18.3.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 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上一年 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认定销售收入已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不再享受销售收入 超过 1 亿元的奖励。 4.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 高基”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 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获批国家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1.支持大数据核心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 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 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创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 目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2.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的项 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1. 支持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智能 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 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 —— 15 ——
- 19.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15%,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补助。 2.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列入《天津市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的本市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按照单台销售额的 3%给予奖励,奖励对象装备最多不超过三批次、 100 台(套),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 (七)加强军民融合发展。 1.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对军民融合领域 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参与 的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研发项目,按 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 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军工资质。对通过国家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智能科技 企事业单位,按每个证书 15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补助 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八)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 制搬迁入津,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 给予不超过 3000 —— 16 ——
- 20.万元资金支持;对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 (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 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1800 万元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 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资金支 持;对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 机构,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1800 万元 资金支持。 2.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产业、制造业、综合 性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0%, 连续 3 年每年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制造 业、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 资金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升级。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 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升级为国家级的,分别给予 100 万 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评审确定全市智能科技重点 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按照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上年研 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 2 亿元(含)的奖励 比例为 10%,当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至 10 亿元(含)的奖励比例 为 15%,当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 20%。 (九)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 支持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 —— 17 ——
- 21.造业单项冠军的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认定为 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 培育智能科技龙头企业。对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智能科技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 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三位的 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 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该项政 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内 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对已获得专项资 金支持的市级试点示范等项目获评国家级的,按照市级与国家级 项目奖补标准的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 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相应核减市级奖补资金额度。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 申报的备选项目应严格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 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市智能制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 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每年 9 月底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 —— 18 ——
- 22.申报、评审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 交市财政局。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全部企 业和项目评审认定等工作。其中,依托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生 物医药产业、大数据发展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高校及专业机构组 建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参与评审的投资机构、 金融机构名单。专家库和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 部分专家和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 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 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 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备选项目由各区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共同推 荐。其中,市级行业协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组织需求指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于每年 8 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 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 —— 19 ——
- 23.属地原则做好申报工作,并将推荐企业和项目名单提交对口市级 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分送各区主管部门。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 条件的项目单位(含市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进行申报,会同区 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查重后,分别上报对口市 级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 革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项目联合评价小组 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或认定工作,根据专家和机构评审意见确定专项 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及验收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 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 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 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及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 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相 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专项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预算审 —— 20 ——
- 24.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并将结 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 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财政局于每 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全部项目市、 区两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 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在 每年 6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 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 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 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 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 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 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 —— 21 ——
- 25.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 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 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处 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则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 —— 22 ——
- 2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 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津工信规划〔2018〕4 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 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 号)(以下 简称《若干政策》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 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 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 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 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 硬件等新兴产业引育,着力打造一批样板车间、示范工厂,为智 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不断优化我市智能科技产 业发展环境。 二、“智造”政策十条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 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 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 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 —— 23 ——
- 27.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 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 200 万元补助。 2. 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 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 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 的 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 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 过实际贷款利率) ;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 续费之和)中的 8 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 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 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 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 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 8 万元的标准 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 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 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 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本市企业围绕 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 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 —— 24 ——
- 28.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 “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 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 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 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 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支 持。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1.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我市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 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 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 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 15%给 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 支持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 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 30%的价格向本市 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 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 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 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 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 25 ——
- 29.1. 支持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 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2.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 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 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 超过 1 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 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 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 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 复享受) 。 2.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 1:1,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 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 给予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 26 ——
- 30.(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1. 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 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 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 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的资金支持。 2. 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 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培育新模式应用示范 1. 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 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 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参照 《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 ,被认 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 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15%,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的补助。总补 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2.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参照《国家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根据 我市装备技术水平,确定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 —— 27 ——
- 31.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 100 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 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 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 (八)加强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1.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 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 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 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 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 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 2.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 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 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 30%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 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 15 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 过 50 万元。 (九)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 28 ——
- 32.1.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 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 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 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 连续支持 3 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 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 给予 1:1 地方资金配套支持。 2. 支持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支持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所在企业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定 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 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 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 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市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 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本市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 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 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 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 500 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 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 300 万元资金奖励。 —— 29 ——
- 33.其他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事项。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三、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 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 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 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 通过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 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 1 个月内,各区 1:1 配套资金需足 额及时到位。 4. 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制造 2025 示范区内的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报及评审 (一)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 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应在天津市两化融合评估系统(tjpg.cspiii.com) 中完成年度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自评估。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 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 30 ——
- 34.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 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 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 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 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 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 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注:政策最终解释以《天津市智能制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 市智能制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 31 ——
- 35.(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何萌; 联系电话:8360578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金处许可; 联系电话:83608077;传真:23395538) —— 32 ——
- 36.市委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 网信军民融合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津党网通〔2018〕15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 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 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 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根据《天津市关于 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结合我市大数据产业、 网信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抢抓信息化和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变革和新军事变 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加强政 策引导和扶持,聚焦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等智能科技、网信事 业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 合,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 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统筹利用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 等现有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予以倾斜,支持大 —— 33 ——
- 37.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及重大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奖励、 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创业项目孵化、 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 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等方向。综合运用项目扶持、 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形成“投贷保奖补”的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二)加强金融创新支持。统筹发挥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 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等现有基金 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探索发起设立大数据 产业投资基金和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 合产业项目。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 机构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大数据、网 信军民融合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各类基金对大数据、网 信军民融合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鼓励社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 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 三、培育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 (一)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计划。 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聚焦网 信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和前沿领域,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集中 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 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加快建立网信军民融合 创新体系,培育先行先试的创新示范载体。对大数据、网信军民 —— 34 ——
- 38.融合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新技术、 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网信军民 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二)大力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支持大数 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落户天津,鼓励其在津设立总部、分 部或研发中心,或采用收购、控股、合资等方式与我市大数据、 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合作。对引进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 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 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 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由企业所在 区人民政府给予 3 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 平方米以内免房 租,300 至 1000 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三)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推动大数 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 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综合实力达到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 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大数据、网 信军民融合领军培育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四)支持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壮大。天 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倾斜, 加大对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中小微 —— 35 ——
- 39.企业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和促进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 四、大力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 (一)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在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领导小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网 信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需求对接、规划衔接、项目联审、 督导检查等运行机制。建立与网信军民融合相关项目和事项的“绿 色通道”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时限。 探索成立天津市网信军民融合政府服务平台,整合分散在各相关 部门的服务职能,完善军地协同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促进 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 高效益的网信军民融合格局,为创建全国网信军民融合示范基地 提供重要保障。 (二)支持网信军民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联合军地 有关部门论证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网信军民融合重大示范 项目。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 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 担网信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和网信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 业,按研发经费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 过 50 万元补助。 (三)推进网信领域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和设施资源共享。市 —— 36 ——
- 40.委网信办每年发布《天津市网信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天 津市网信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天津市军地信息基础设 施和基础资源共享目录》 ,强化需求对接,推动优势技术和产品双 向转化,引导优势民企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推动军民信 息资源共享,推进军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互补共用,提高 军地现有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探索基于网信军民融合的新型研发 转化机构创新试点,建设网信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化网 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 五、加快引进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人才 (一)加强人才引进。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 才若干措施》、《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引进人才 “绿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 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 (二)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与大 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校企共建,设立大数据、网信军民 融合研发中心和人才实训基地等,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大力 加强职业教育,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 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大数据学院,设立大数据学科、专业,拓展 大数据领域专业课程,培养“大数据+X”的复合型人才。 六、优化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的服务 在全市建立网信领导干部联系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服 务制度。建立服务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台账,责任专人一 —— 37 ——
- 41.管到底。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良好环境 的十项措施》,清理、规范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办件流程, 严格履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义务。依 托“津云·政务云”平台,完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开放式大数据、网信 军民融合企业分享交流平台,促进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依 法维护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实行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 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七、加强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统筹协调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委网信办 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 制度,协调解决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推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市 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 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加快大数据、网信军民融 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项目申报及评审、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 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市委网信 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38 ——
- 42.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 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津科高〔2018〕90 号 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津政办发〔2018〕9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 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让相关单位全面、 快捷、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发挥政策作用,市科委依据政 策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以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提升研发 创新能力、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为主的实施细则,全力推进智 能科技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天津智港”。 二、实施细则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 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 予资金补助。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 过 500 和 3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 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 50%。 —— 39 ——
- 43.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 型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须分别达到 5 亿元和 2 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上年度 R&D 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须不低于 3%。 (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 增长)。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 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 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和 3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各负担 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 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3.申报流程 —— 40 ——
- 44.(1)申报。企业按照公开征集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 准备相关材料,经审查后报送市科委。 (2)评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 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3)申报材料。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重大项目申请 书,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 R&D 经费内 部支出统计报表,企业综合实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实施重大创 新项目的相关材料。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吕景礼 刘晓 电话:58832969 电话:58832908 (二)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 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 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细则所称智能科技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 指从事智能科技领域相关工作的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 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 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 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 —— 41 ——
- 45.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2)新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 (登记)、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并已开展智能科技 研发工作。 2.支持方式 (1)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 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 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2)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 (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 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 承担 50%;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 过 6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 担 50%。 (3)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 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市、 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3.申报流程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管理 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42 ——
- 46.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 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科委对来津院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 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体制改革处 吴韡剑 电话:58326715 (三)支持创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 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 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 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 创平台。 1.申报条件 符合《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组建要求,经市 科委批准同意组建的天津市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2.支持方式 对启动建设的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研发创新能力建 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0%,连续 3 年每年最高 500 万 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实际获得 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 别承担 50%。 —— 43 ——
- 47.3.组织实施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建设意向,按照《天津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 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综合性技术创新 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在编制组建方案时 可一并提出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科 研院所等局级主管单位,应认真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出具推 荐意见。 (3)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建设方案和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有关单 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4)对于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市科委支 持启动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 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郄燕 电话:58832903 (四)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 50 万元到 100 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 44 ——
- 48.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 室。 2.支持方式 以市科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形式进行支持。 3.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 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 将推荐企业项目申报书上报市科委。 (2)专家评审。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申 报书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建议名单。 (3)审查认定。拟支持的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项目的形式给予 50 至 100 万元 专项资金补贴。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 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丁瑞卿 电话:58326713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通过评审确定的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 供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数额和已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 额,分档按比例对其研发费给予财政奖励。 1.申报条件 —— 45 ——
- 49.(1)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 业。 (3)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 (4)规模以上企业须开展了 R&D 活动并填报了研发活动统 计报表。 (5)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 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 经费数额,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奖 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1)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2 亿元(含)的,按照企业上一年 研发经费的 10%给予奖励; (2)上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至 10 亿元(含)的,按照企 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 15%给予奖励; (3)上一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 发经费的 20%给予奖励。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每年8月底前,向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 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发布研发投入奖励受理通知。 —— 46 ——
- 50.(2)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研发投 入奖励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报送给税务部 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一 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 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 况表》。 (3)各区科技部门组织对本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进行初 审,并将初审情况上报市科委。 (4)市科委会同市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和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情况,拟制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 示。 (5)市科委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名单及金额报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拨付奖励经费。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 报。 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不再 重复享受我市有关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 47 —— 李青 刘晓 电话:58832969 电话:58832963
- 51.(六)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 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 定的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 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促 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 人员。 2.支持方式 根据科技成果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 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技 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 30%的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 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在政务网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 申报程序。 (2)各申报主体法人单位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 心网上交易平台上在线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 48 ——
- 52.书、交易支付凭证、技术服务委托协议、诚信承诺书、补贴申请 表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 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间要求,将 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4)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5)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补贴项目建议,确定拟补贴项目 及额度,并在“天津科技”政务网进行公示。 (6)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贴资 金。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在线申 请。网上初审通过后,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在受理时间内报送至 受理地点。 5.联系方式 市科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梁传辉 电话:58832962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 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财政资金补贴 (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 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 1.申报条件 管理单位经认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通过使用 —— 49 ——
- 53.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 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 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 务。 2.支持方式 依据管理单位对外服务凭据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在服务中所占 工作量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补贴额度,采取后补助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天津市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简称“大仪办”)负责 受理大型仪器服务补贴的申请,大仪办向认定管理单位发《关于 申请年度大型仪器服务补贴的通知》。 管理单位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补贴申请书、大型仪器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清单、票据复印件及每张票据中大型仪器所占费 用的佐证材料等。申请材料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大仪 办。 (2)形式审查 大型仪器办公室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专家评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并将结果 进行公示。 (4)公示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指 —— 50 ——
- 54.标,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4.办理渠道 天津市科委现场办理。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张晓红 电话:58832877 丁彦文 电话:58626705 (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 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 行一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 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1.申报条件 (1)对于整体迁移企业 外省市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 期内完成整体迁移。 (2)对于部分搬迁企业 一是外省市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 三是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 四是企业在过渡期(过渡期限为在我市注册日起一年)后的 一年内重新在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方式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搬迁企业 —— 51 ——
- 55.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3.申报流程 (1)对于整体迁移企业 一是企业申请。企业提供如下材料至各区(功能区)科技主 管部门:《整体迁移至我市的外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 请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 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认定机构审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各 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无误后报全国高企认定办。 三是公示公告。由全国高企认定办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上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对于部分搬迁企业 一是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各区(功能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是享受补贴。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条件 的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市高企认定办备案。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给 予补贴的企业材料提交至市高企认定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 业迁入前和迁入后分别获得的高企证书、迁入前和迁入后的营业 执照、迁入后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等材料。 4.办理渠道 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办理。 —— 52 ——
- 56.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谭振东 电话:58832917 (九)支持智能科技领域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发展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 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 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 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 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是注册在天津市境内的科技 领军企业或领军培育企业;该企业应已建成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 中心或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高端仪器设备; 能够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在服务行业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 企业 R&D 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 (2)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10 家,且核心成员单位应 为注册在天津市境内的科技型企业;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 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3)联盟应在规范管理、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 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 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4)联盟所有成员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已设立 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并制订相应工作程序;有健全的 经费管理制度;已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已建立开放发展机制。 —— 53 ——
- 57.(5)联盟开展的任何活动要符合所在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要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2.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资金补贴。 3.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市科委每年在网站上发布通知后,运行良好、 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联盟可申请认定,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 填写《天津市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认定申请书》及佐证材 料,经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2)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 查,市科委相关处室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并按照评审表要求进行打分。 (4)审查认定。市科委相关处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认定建 议,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在市科委政务网公示无异议后, 确定认定的联盟名单。 4.办理渠道 根据市科委网站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李长卿 刘晓 电话:58832969 电话:58326718 —— 54 ——
- 58.(十)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 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 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 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 展。 1.申报条件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 略天津研究院分别按照《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 《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智能科技领域院士 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申报。 2.支持方式 按照《中国工程院 天津市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协议》、《共建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协议》,中国工程院每年以 “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研究项目”给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 略研究院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天津市以战略研究课题形式每年 给予 400 万元的经费支持,为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 院开展战略研究提供坚实保障。 按照《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框架协议》, 中国工程院与天津市深化院地合作,共建区域性工程科技智库, 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发挥院士 作用,团结和带领创新团队,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中国工程 院每年以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形式拨付 800 万元,天津市以战 —— 55 ——
- 59.略研究课题形式拨付 800 万元,全部用于战略咨询研究,滨海新 区政府拨付 800 万元,主要用于天津研究院日常运营和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院士领衔作 用,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建单位开展人工智能技 术研发,市科委每年以重点研发计划的形式,拨付经费 200 万元, 全部用于课题研究。 3.申报流程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 略天津研究院通过挂靠单位组织院士团队进行申报,由学术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分别报中国工程院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智 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建单位依托院士团队进行申报。 4.办理渠道 申报天津市研究课题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 统。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 56 ——
- 60.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 津发改规〔2018〕7 号 为切实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布局 建设一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结合《国家产 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 整合方案》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 策》总体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第一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 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 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 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 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我市 主导产业,支持其中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 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 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 57 ——
- 61.第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 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 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 新网络。 第五条 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 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 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 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 拟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 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 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 著高于行业内现有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 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 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七条 由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编制市级产业 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 1),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 —— 58 ——
- 62.门推荐函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单位可在编制组建方案时一并提 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编制提纲见附件 2)。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评审,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进行复核。对申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市级产业创新中 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市有关管理规定评审后,安排不高于项 目总投资 30%的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 待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按照复核的组建方案完成组建,创新能力建 设项目开工后,可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补助资 金额度,给予 1:1 地方资金配套,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 付补助资金。 二、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要求 第九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 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组成的 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市 级工程研究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市级工 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59 ——
- 63.(一)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 机构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 50 人, 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 30 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 上不少于 3000 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三 是主持或承担或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 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三 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申请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 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 500 万元。 (四)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 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由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组织编写市工程 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 3),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 门初审后,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建设方案进 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中,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 —— 60 ——
- 64.对项目的指导,以提升工程研究中心综合水平,为申报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创造条件。对市级工程研 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的,将给予 100 万元专项资金补贴,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 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我市 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推动与产业上下游创新平台的协同 创新,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 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 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联系人:李 晶; —— 61 —— 联系电话:23142184)
- 65.附件 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 1.本产业领域在我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牵头单位概况 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 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 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 62 ——
- 66.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地点 2.建设内容 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 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 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 63 ——
- 67.附件 2 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 有率分析 —— 64 ——
- 68.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 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概况 2.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 65 ——
- 69.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 66 ——
- 70.附件 3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 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 67 ——
- 71.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 68 ——
- 72.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 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 69 ——
- 73.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 70 ——
- 74.市金融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 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津政办发〔2017〕77 号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 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 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注册地为滨海 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 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 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 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 担。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 补助 (一)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 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 —— 71 ——
- 75.别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 财政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三)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 政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 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 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 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 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改革相关规定。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 破产、划转等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凡符合国家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 —— 72 ——
- 76.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 纳。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 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 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 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 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 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 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 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 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 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 —— 73 ——
- 77.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 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 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 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支持创 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津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市企业发展。 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 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 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 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 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七、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 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 上市前 3 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 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八、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等重大 —— 74 ——
- 78.国家战略,争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等各方面支持,增 加我市法人中介机构数量。支持本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天津企业上市 挂牌做好服务。支持经验丰富、执业水平高、内控完善的外地中 介服务机构来津开展业务。 九、充分发挥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效应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上市办工作机制 作用,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推动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 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市级部门管理服务责任和各区政府工作 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问 题在区级层面有效解决,需市级部门共同研究的急难问题随时启 动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全方位提升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支持力 度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财政 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挂牌负担。 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 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资兴业或投资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 特许经营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总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 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 做强做优。 —— 75 ——
- 79.十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机制 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 意见》(国发〔2015〕54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 快上市挂牌进程。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 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6 月 14 日废止。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 76 ——
- 80.附件 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契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有关规定执 行: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 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 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 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 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 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 —— 77 ——
- 81.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 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 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 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 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 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 —— 78 ——
- 82.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改建,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 体存续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 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 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 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所得税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有关规定 执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 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 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 —— 79 ——
- 83.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 转让行为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 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 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 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 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 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 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 旧扣除。 —— 80 ——
- 84.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 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津教委办〔2018〕50 号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35 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 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 见》(津党发〔2017〕44 号)文件精神,引导高校瞄准世界科技 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的 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及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 新、人才培养等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 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围绕科教兴国、 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校 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高 校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 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国家和我市构筑人工 —— 81 ——
- 85.智能发展先发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学科建设 进一步完善学科(方向)布局,加强高校在人工智能与计算 机、控制、量子、神经和认知科学以及数学、心理学、经济学、 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在计算机科学与 技术学科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鼓励高校 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基础理论、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数据分 析与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工程、智能系统等相关方向 建设,突出特色,错位发展。 进一步发挥我市“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一 流学科、特色学科(群)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包括信息与通信工 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与通信工程、电气工程、 集成电路工程等一批一流学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 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人工智能特色学科 (群)建设,瞄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跨校合作、校 企合作、区域合作的特色学科群和协同创新平台,服务“一带一 路”“中国制造 2025”等国家战略。 (二)专业建设 加快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 版),推进一流专 业、一流本科、一流人才建设。根据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具有普 —— 82 ——
- 86.适性、迁移性和渗透性的特点,主动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社会 需求,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 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积极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重视人工智 能与计算机、控制、数学、统计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 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探索“人工智能+X”的 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对计算机专业类的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 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进行调整和整合,对照国家和我市产业需 求布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三)人才培养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和资源向教育教学集聚与转化, 推动人工智能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将人工智能 纳入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多主体协同育 人机制,深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推广实施人工智能领域产学合 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推动人才培养改 革。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 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和 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科学研究 1.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 学前沿问题,促进人工智能、脑科学、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等领域 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推进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 —— 83 ——
- 87.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高级机器学习、 类脑智能计算和量子智能计算等基础理论研究,为人工智能范式 变革提供理论支撑,为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创新打下坚实基 础。 2.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围绕新一代人工 智能关键算法、硬件和系统等,加快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知 识计算、深度推理、群智计算、混合智能、无人系统、虚拟现实、 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芯片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类脑智能、 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研究,构建新一代人工智 能技术体系;在核心算法和数据、硬件基础上,以提升跨媒体推 理能力、群智智能分析能力、混合智能增强能力、自主运动体执 行能力、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构建算法和芯片协同、软件和硬 件协同、终端和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标准化、开源化和成熟化的 服务支撑能力。 3.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 理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和公共支撑平台等方面需求,加快国家、 省部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鼓励高校建设新型科研组织机构,开 展跨学科研究。 (五)队伍建设 加大高校智能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引育力度,积极构建合理的 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积极搭建人工智能领域教师挂职锻炼、产学 研合作等工程能力训练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才实践优势,引导 —— 84 ——
- 88.高校聘请我市人工智能优秀企业、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切实 发挥企业、研究机构优秀科技人才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 进一步完善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 校教师与行业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六)学院(研究院)建设 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支持 天津理工大学等有条件的市属高校筹建人工智能学院、人工智能 研究院或人工智能交叉研究中心,整合校内资源,联合社会资源, 推动科教结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模式创新,多渠道培养人工 智能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 与区域的转化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高校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专家指导委员会, 指导和协调计划的实施。各高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 务国家和我市重大需求为目标,积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统筹各 类资源、加大探索力度,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交叉学科建设、人才 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政策保障 市教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高校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 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监测,及时对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取得实效。 —— 85 ——
- 89.(三)资金保障 统筹使用“十三五”综投经费和“双一流”建设经费,为人工智 能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 86 ——
- 90.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鼓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津商务资管〔2018〕10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根据《市 商务委等 13 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 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 号)的有 关要求,设立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 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 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 发展的补助性资金。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 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 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 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 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总部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 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 87 ——
- 91.(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后在本市注 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 10 人以上 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 度起,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后在本市注 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 10 人以上 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 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的,以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8 元人 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 30%给予三年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后认定为投 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管理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 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且 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500 万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 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 50 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 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 800 万元 —— 88 ——
- 92.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 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 50 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 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 300 万元 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 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 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 助。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开办资助、奖励、 提升能级资助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 5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 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请开办、租房、 奖励、提升能级、整合股权资助资金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需提 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 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 89 ——
- 93.(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 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 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 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 (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提升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新设或升级)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 90 ——
- 94.4.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 料; 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 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 证明(复印件);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 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股权整合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3.投资性公司股权增资的备案回执(复印件); 4.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 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 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 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 —— 91 ——
- 95.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 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 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 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 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 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 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 照有关规定,对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 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 位的责任。 第九条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92 ——
- 96.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填报部分 申请公司名称: 总部性质:□地区总部 □总部型机构 企业地址: 注册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办资助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租赁办公用房面积(m2)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购建办公用房面积(m2)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奖励 年营业额(万元) 申请奖励总额(万元) 提升能级资助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租房资助 1、本人对我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保证提交的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3、本项目自愿接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商务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备注:本附表一式五份。市、区商务委,市、区财政局,及地区总部企业各执一份 —— 93 ——
- 97.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 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 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 (津党发 〔2017〕44 号)文件精神,抢抓以智能科技为核心驱动力的新一 轮产业变革机遇,以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为旗帜为引领,大力引进 国内知名智能科技企业,实现产业发展“弯道超车”“换道超车”, 现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 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的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一基地三区”的 功能定位,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 度,抢占发展制高点,大力引进国内知名智能科技企业,壮大智 能科技产业链条,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 围绕智能科技产业的重点任务 (一)围绕我办职能抓机制体制建设。优化内资招商考评体系, 强化质量效益、结构优化的考核比重,弱化规模考核权重,逐步 增加“围绕各区主导产业招商、项目预计税收、产值、就业”等指 标,指导推动各区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 94 ——
- 98.(二)以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为招商工作重点。按照市领导提 出的工业项目开工、服务业项目开业、新业态项目注册为落地标 准,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为招 商工作重点,做好各区在谈、重点推动和落地项目的服务促进工 作。要求每月26日前全市各区对工业、服务业、新业态的落地、 在谈项目进行填报,由我办统一汇总、分析后,由发改委呈报市 领导。 (三)重点领域专项招商。围绕“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深耕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投资来源地,大力开展“天津招商 外埠行”“外埠企业天津行”活动,重点组织智能制造、生态环保、 现代服务业等专项招商,积极引进一批高端智能科技产业和现代 服务业项目,为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蓄势聚力。 (四)招商平台建设。以智能大会、达沃斯、亚布力等在我市 举办的大型展会为契机,广邀国内外知名企业,特别是相关智能 科技产业来津参观考察。借鉴推广引入亚布力论坛来津举办峰会 的模式,积极争取在国内外或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智能科技类 协会、龙头企业等来津组织高层次活动,提升精准化招商水平。 (五)加快“一库两平台”建设。聘请全国知名咨询机构为招商智 库,以建设“一基地三区”为目标,分析评估我市内资招商现状, 研判招商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我市下一步招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加快建设投资服务平台,充分整合全市和各区产业规划、配套政 策、商务成本、招商载体、优惠政策、人才支撑、中介服务等要 —— 95 ——
- 99.素资源,以投资企业需求为导向,创新互联网+招商新模式,探索 建立智慧招商网络平台,力争年内上线运行。以建设招商管理平 台为契机,打造市、区、园区(街镇)三级招商管理网络体系。 纵向,对各区、园区(街镇)人事部擦了能柔性配置模式,各区 域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自行选择功能模块,组合成适合自身要 求的招商管理平台。横向连接55个委办局,形成招商项目“落地、 重点推动、洽谈对接”工作体系。通过平台建设,提升全市各级招 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根据市领导提出的“各部门班子成员乃至处 长,都有招商责任和义务”的要求,我办作为全市招商引资牵头部 门,必须严格要求,明确标准,做好全员招商。一要做到人人都 是招商宣传员,编印招商工作应知应会手册,做到人人会讲;二 要做到人人都是信息员,要对招商信息高度敏感,主动对接,积 极反馈,确保项目线索及时、全面报送;三要做到人人都是服务 员,对自己曾经跟踪、经手或联系的项目,要经常沟通,主动服 务,项目不落地绝不放手。 (二)服务保障。全力发挥全市协调服务网络效能,做好与 市商务委和全市各区的深度对接,深入落实“天津八条”,持续开 展“双万双服”活动,持续推进面向企业家和创业者的“互联网+”政 策宣讲活动,围绕全市新出台的产业、人才、税收等方面扶持政 策,加大宣讲力度、扩大宣讲规模、提高宣讲质量。 —— 96 ——
- 100.(三)机制保障。按照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改变过去只 重活动组织、不重跟踪服务的传统模式,加强对我办参与、推荐、 跟踪、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要建立项目跟踪台账,明确专人 负责跟踪对接,对重点项目,办分管领导要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提升招商效果。 —— 97 ——
- 101.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的实施细则 津知发审字〔2018〕17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结合 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严格执行《专利法》和《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大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做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一)立案条件。当事人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 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办理流程。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 —— 98 ——
- 102.1.审查与受理。请求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处理专利侵 权纠纷的立案材料后,由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被请求人答辩。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受理的,应当向被请求 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要求被请求人按期提交答辩书。当事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案件审理。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三名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口审,并做出完整的 口审笔录; 4.做出处理决定。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有应当撤销案 件的其他情形外,合议组应当及时做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决定书》 。 (三)办理要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主体资 格的证明文件;请求人专利证书及其专利权利有效的证明文件; 被请求人涉嫌专利侵权的证据;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需提交 委托授权书。 (四)联系方式。保护协调处张剑光 23039863 二、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为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发挥专利导航对产业发展决策、产业发展规划的引导服务作用, 促进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进行支持。 (一)支持内容。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具备开展专利产业导航分析的人员、 数据、成功案例。支持方向分为产业目录和产业规划。产业目录 —— 99 ——
- 103.为天津专利密集型产业现状研究与分析。产业规划主要针对人工 智能、磁敏、物联网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等重点产业,开展知 识产权评议,完成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以 及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的产业规划建议意见。 (二)办理流程。申请单位采取线上网络(网络申报登录http://218.69.114.202)申报与线下纸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 位在完成线上申报流程后须将纸件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属区知识产 权局审核盖章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经申报公示、专 家评审、办公会审议、立项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资助对象,会同市 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资金发放。 (三)办理要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 报书;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的单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等基本信息列表;学历、职 称/资格、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企业投入专利经费情况说明材 料。 (四)联系方式。专利实施处傅强 23039860 三、推进专利技术实施,推动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成果加 速转化 促进专利技术储备与实施,有效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 对企业进行专利并购和专利奖项目实施进行资助。 (一)支持内容。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 100 ——
- 104.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专利奖项目实施优先支持获得过天 津市专利奖的单位。支持方向分为:企业专利并购、专利奖项目 实施。 (二)办理流程。申请单位采取线上网络(网络申报登录http://218.69.114.202)申报与线下纸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 位在完成线上申报流程后须将纸件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属区知识产 权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经申报公示、 专家评审、办公会审议、立项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资助对象,会同 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资金发放。 (三)办理要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 报书;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单位、年龄、学历、职 称、经历等基本信息列表;学历、职称/资格、荣誉证书等材料复 印件;企业投入专利经费情况说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专利实施处傅强 23039860 四、完善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智能科技产业新 技术的利用与扩散 完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专利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健全 服务机制、优化服务资源、培养服务队伍,促进智能科技产业新 技术的利用与扩散。 (一)建设完善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天津市知识 —— 101 ——
- 105.产权服务网。完善本市专利数据资源,专利数据可检索范围扩展 到 103 个国家、地区及组织,数据总量超过 3 亿条。聚集优质知 识产权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规范、透明的交流平台,实现 需求与服务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有效对接。 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网(www.ipstj.cn),进行免 费注册,开展智能科技产业专利信息检索或进行服务信息和需求 的发布。 (二)完善华北知识产权运营网 完善华北知识产权运营网,组织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特色 分中心开展专利运营服务,定期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宣讲、 对接等活动;与特色分中心业务平台对接,及时汇总和发布各特 色分中心专利交易数据。 企业可登录华北知识产权运营网(www.ncipo.com.cn),免 费发布智能科技产业新技术项目和专利的需求信息。 五、鼓励企业培育核心专利,形成智能科技产业高价值核心 专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鼓励和支持 企业加强关键前沿技术专利创造,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 工作。 (一)支持对象。申报企业应为注册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设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 设计中心的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拥有核心产品技术,经济效益良 —— 102 ——
- 106.好,上年销售收入亿元及以上;具有承担项目任务的人员、机构 和资金等保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专利创造具有可持 续增长潜力;申报企业上年度有效专利总量不少于 50 件且应拥有 有效发明专利,或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 4 项。 (二)支持内容 1.申报企业围绕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技术)实施专利布局, 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达到“有品牌、有专利布局、有 销售规模”。项目期内,实现核心产品(技术)专利有效布局,授 权专利合计 60 件以上并维持有效,其中至少 3 件发明专利,经济 效益良好。 2.申报企业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达到“有优势产品(技术) 、有规范管理、有引领作用”。 (三)办理流程。申请单位采取线上网络(网络申报登录http://218.69.114.202)申报与线下纸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 位在完成线上申报流程后须将纸件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属区知识产 权局。各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试点推荐申报工作,按照所 属地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推荐申报。申报材料需经 所属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盖章推荐。 (四)办理要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 报书;项目实施相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 章);企业提供高新技术证书、经济效益证明材料、上年度有效专 —— 103 ——
- 107.利或授权专利明细表(含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专利名称) 。 (五)联系方式。专利管理处张伟 23039856 六、鼓励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开展布局,保护智能科技产业的 发明创造 鼓励企业围绕核心技术(产品)申请专利,对于企业的专利 授权、发明维持年费进行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专利授权补贴: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新授权的发明、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天津市辖区内。 2.专利维持补贴: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拥有的处于有效状态 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联系地址在天津辖区内,补贴自申请 日起第 4-10 年的年费。 3.首件发明授权补贴: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自成立以来获得 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 (二)办理流程。企业填写《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等, 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各区知识产权局进行材料审 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补贴 方发放补贴资金。 (三)办理要件 1.专利授权补贴及首件发明授权补贴。组织机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 盖单位财务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104 ——
- 108.2.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贴。组织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能 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年费缴费 收据复印件 1 份(加盖单位财务章);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盖 单位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专利管理处赵彬 23039857 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服务智能科技产业“走 出去” 服务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强化海外专利保护,对企 业获得的国外授权发明进行资助。 (一)资助对象。对本市注册的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且是申 报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的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 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正式获得相关国家授权,并处于有效 状态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二)办理流程。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 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规定程序下达资 助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委托区知识 产权局进行资金发放。 (三)办理要件。 《天津市##年度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 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或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律状 态检索报告;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 —— 105 ——
- 109.证书的复印件;申报专利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工作 情况报告等。 (四)联系方式。专利管理处张相凯 23039857 八、鼓励智能科技企业开展专利预警,防控专利风险 推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和专利保护能力,提高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智能科技产业专利风险。 (一)资助对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重点支持全市有国际市场保护需求 或者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申请单位采取线上网络(网络申报登录http://218.69.114.202)申报与线下纸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 位在完成线上申报流程后须将纸件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属区知识产 权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经申报公示、 专家评审、办公会审议、立项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资助对象,会同 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资金发放。 (三)办理要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 报书;项目实施相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单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等 基本信息列表;学历、职称/资格、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企业 投入专利经费情况说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保护协调处曲达 23039863 —— 106 ——
- 110.市公安局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 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津政办发〔2018〕9 号,以下简称 《智能产业政策》 )的有关要求,依据《智能产业政策》第九条“强 化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款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执行知识产 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 到知识产权‘侵权必查,有案必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加强对侵权犯罪的高压打击和基础建设 按照《智能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公安经侦部门要保持对 侵犯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假冒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从巩固社 会大局稳定出发,强化情报导侦,提升线索转案效率,重点对社 会影响大、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广、群众普遍关心的侵犯智能 科技产业知识产权大案要案开展侦破工作;进一步夯实打假溯 源、样本数据库等基础建设,积极完善“四流”(资金流、人员流、 信息流、通讯情报流)情报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工作提供明确 的方向指引和情报支撑,确保公安机关行动战果和打击效能的最 大化。 二、进一步深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近年来,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我市知识产权“窗口”和示 —— 107 ——
- 111.范地区作用凸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与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接轨。公安经侦部门要以涉外侵犯智能科 技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以出口为目的的侵犯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 权案件和境内外勾连作案的侵犯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为 突破重点,进一步深化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协 作配合,取长补短,健全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特点的智能科技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刑事执法方面形成优质、高效、公平、公 正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安经侦部门要继续深化与京、冀两地警方对于知识产权保 护和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刑事协作,与京、冀两地警方和行政执 法部门联手建立健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关于智能科技产 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作配合机制,从资源信息的情报共享和案件 线索转递渠道入手,逐渐建成覆盖三地全面联动的情报系统和侦 查网络,使三地协作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京津冀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一体化体系。 四、进一步拓展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与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物流、行业协会 等建立完善有效的联络渠道,进一步健全各单位间的联席工作和 执法联动机制,严把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关口,加强对商品来 源渠道监控,注重对管辖范围内存在“前科”人员展开动态监管, 加大对侵权犯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力度,尽早、尽快发 —— 108 ——
- 112.现问题予以坚决打击;会同行政职能部门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运 输、销售等环节实行全面封锁,从源头上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 合力构建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格局和公安、行政执法等多部门联 动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充分履行服务职能,为“中国制造”保驾护航 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的同时,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履行服务 职能,为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和工作支撑。加强与我市智能科技产业企业和商标权利人的联系, 制定季度走访企业计划,定期与企业负责人、经营高层召开座谈 会,通报近期市场动态、发案态势、行业分布等情况,认真听取 企业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和权利人提供了优质高效 的法制服务,协助本土智能科技产业企业增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升本土企业对 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 步优化“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有效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和生存力,使我市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强 化,有效促进我市本土经济、特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全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打假社会氛围 公安经侦部门在深入开展侦查破案和发挥服务职能的同时, 坚持同步开展广泛宣传工作,通过“声、屏、报、网”等多种形式, 充分利用 “3·15”“4·26”“5·15”等宣传节点,深入开展打假宣传工 作,有力策应打击侵权犯罪工作的全面开展。通过组织开展打击 —— 109 ——
- 113.假冒伪劣犯罪战果展、集中销毁伪劣商品、参加电台和电视台相 关栏目录播、设立宣传栏、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品、组织下乡 宣传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在 广大群众、知名企业中引起广泛社会反响,营造全民打假浓厚氛 围,向社会展示我市依法保护智能科技产业知识产权、重拳打击 侵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 110 ——
- 11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智能科技产业 发展标准化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使企业全面快捷地了解标准化支持政策,发挥政策效用, 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天 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我委制 定有关标准化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标准化项目资助政策依据《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 (见附件 1) 。 二、办理渠道 每年上半年,我委在市市场监管委网站通告栏发布年度申报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2017 年资助资金申报通知见 附件 2。 三、办理流程 按照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由各区市 场监管局受理。 四、办理要件 详见《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及申 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 五、联系方式 —— 111 ——
- 115.详见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附件 1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 2017 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 的通知 附件 2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112 ——
- 116.附件 1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 2017 年天津市 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加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我市标准化 战略有效实施,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标 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津市场监管规〔2017〕 22 号) (见附件 1),现将征集资助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条件 (一)发布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经过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 布的国际标准(ISO、IEC 标准中的 PAS、TR 不纳入补助范畴) 。 (二)制修订标准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 于本通知资助范围。 二、申报单位资格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单位作为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 目主导单位,即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 113 ——
- 117.三、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 ;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需要备案的同时 提供备案公告(跨年的备案公告可后续补交); (三)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如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ITU 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其他国际标准由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出具。证明应说明:申报标准是否为 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报单位 在标准制修订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 (五)自我声明(见附件 3) 四、报送时间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般为 A4 纸)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前按注册(或登记)地址报送所属地区市场监管局(见 附件 4)受理。一照多址的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次。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编号、汇 集,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前报送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三)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汇集各区市场监管局申报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请 —— 114 ——
- 118.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 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 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 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所属区域资助资金政策的宣传 推动,积极为符合政策支持的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整理汇总我市主导制修订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明细,为各区局推动宣传资助资金政策提供参考依 据。 附件:1.《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3.自我声明 4.标准资助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2018 年 3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15 ——
- 119.附件 2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 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 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 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 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 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本市制修订标准主 导单位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 资助上述制修订标准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 116 ——
- 120.会团体等单位开展的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项目适用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制修订工作主导单位,即排 在第一位的单位。 第五条 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国际 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指以“GB”编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 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标准。 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以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标准。 地方标准指由市市场监管委批准发布、以“DB12”编号或京津 冀区域标准编号的标准。 第六条 制修订标准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 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是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 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 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监督检查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 需要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与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制定标准化资助 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资助项目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资金预 —— 117 ——
- 121.算,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核拨经费,监督检查 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制修订标准项目主导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按 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 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如实报送 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四章 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对上一年度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的制修订标准的主导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如果符合资助 条件的项目较多,所需资金超出当年财政安排资助资金预算额度 的,按照制修订标准发布时间顺序确定当年给予资助的项目,其 余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 20 万元、 国家标准 8 万元、行业标准 4 万元、地方标准 2 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 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项目单位的公 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 118 ——
- 122.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发布 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 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一般包 括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需要备案的同时 提供备案公告; (三)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四)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 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 料的视为放弃。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 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 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请 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 —— 119 ——
- 123.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 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 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结合预算安 排情况,确定当年给予资助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资助的 项目,不需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拨款渠道将资助资金拨付项目 单位,同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资助资金,严格按照资金 使用范围安排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获得资助资金后,要在下一年 6 月底前向 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 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将取消项目 单位享受资助资格,并全额收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 120 ——
- 12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推进智能 科技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各区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让企业全面、快捷、充分地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尽 快发挥政策作用,强化版权保护力度,经我局认真研究,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严厉打击版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网络版权保护。市区各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家发布的 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以及其他影视作品、网络音乐、网络文学 作品版权内容监管,通过增加相关网站点击浏览频率、时长,加 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的作品要求网站提供相关作品授权证明, 在网站不能提供授权证明的情况下,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断开 链接,对涉嫌侵权的网站移交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处 理。 (二)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按照国 家版权局统一部署,市“剑网”行动协调小组在全市范围开展“剑网” 专项行动,大力查找侵权线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营造清 朗健康网络版权环境。 (三)其他作品的版权保护。严格执行《著作权法》 ,依法保 —— 121 ——
- 125.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涉嫌侵权盗 版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版权认定工作,为版权行政执法、案 件查处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版权保护法规 (一)做好涉外著作权登记工作。 1.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08 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 ,做好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2.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第 343 号 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做好境外委托印 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 (二)组织开展版权纠纷调解工作。 在我局政务网公布版权纠纷咨询调解电话和办公地点,依据《著 作权法》相关内容,为群众做好版权知识的解答和版权纠纷调解 工作,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各类作品的快速发展。 —— 122 ——
- 126.三、提升版权资产市场价值 为深入实施市版权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市出版 局每年组织开展优秀版权单位推荐工作。通过自愿报名、实地考 核、专家评审等环节,推荐我市优秀版权单位,供银行金融机构 在版权质押贷款活动中优先选择,并作为参加中国版权金奖等各 类国家级奖项评选及相关活动的候选单位,以进一步提升我市版权 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使《天津市版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地,切实起到 服务企业作用。 附件: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细 则具体事项流程要件 2018 年 5 月 21 日 (联系人: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李文卫; 联系电话:28335745) (此件主动公开) —— 123 ——
- 127.附件 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具体事项流 程要件 序号 工作事项 办理渠道 1 加强网络 版权监管 2 版权认定 工作 3 出版境外 著作权人 授权的电 办理流程 举报、投诉 1.权利人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投 诉。 2.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对市重点监管 网站加强日常监管,查找侵权线索。 3.按照国家版权局统一安排,开展打击 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 4.要求网站进行整改或将侵权线索移 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5.向权利人反馈处理意见。 提交鉴定 1. 提交申请。 申请 2. 版权部门进行鉴定。 3. 出具认定意见。 提交申请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承办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如资料不 全,5 个工作日告知补正;对提交材料 要件 联系方式 (1)相关证据 28335745 (1)委托鉴定函。 (2)涉嫌侵权图书及 音像制品样品。 (1)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2)中文合同及外文 28335745 28335745 —— 124 ——
- 128.序号 工作事项 办理渠道 子出版物 著作权合 同登记 4 境外委托 印刷和复 制境外出 版物著作 权授权登 记 5 版权纠纷 调解 —— 125 —— 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 办理流程 要件 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 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领取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号。 3.版权管理处材料存档待查。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承办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如资料不 全,5 个工作日告知补正;对提交材料 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 复审,给予最终意见。 3.版权管理处申请材料复印件存档待 查。 1.当事人需提出明确的调解意向,提交 相关材料: 2.按规定进行行政调解: (1)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征询双方是否 同意版权行政调解; (2)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查、确认; (3)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和调查的事 实进行调解; (4)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出调解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复制境外电 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 件合同登记表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2)中文合同及外文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复制境外电 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 件合同登记表两份; (1)版权行政调解申请 书; (2)侵权事实及相关证 据; (3)权利人的权利证 明; (4)侵权人(单位)的 相关资料。 联系方式 28335745 28335745
- 129.序号 工作事项 办理渠道 6 提升版权 资产市场 价值 提交申请 办理流程 要件 意见; (5)出具调解协议; (6)向双方当事人下发告知书; (7)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并 取走调解协议书; (8)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一方反悔 可告之走司法程序。 3.将材料归档待查。 1.向各区版权局下发《优秀版权单位推 (1)推荐表。 荐工作通知》。 (2)企业(单位)版 2.版权资源单位向区版权局提交申请。 权管理相关材料。 3.组织开展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 等工作。 4.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推荐。 联系方式 28335745 —— 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