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3
时长:120分钟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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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题型 | 单选题 | 多选题 | 简答题 | 材料题 |
---|---|---|---|---|
数量 | 24 | 14 | 22 | 4 |
一. 单项选择(本类题共24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甲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前甲公司的股份总额为3000万美元,乙公司净资产额为1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0.5美元,那么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额是( )。
甲向乙承租一处房屋。2012年4月1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9月,乙因外出旅游遇险卧床10天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二.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题,每小题2分,共28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三. 材料题(本类题共22题,总分48分)
某国有独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审查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
(1)生产厂房价值300万元,用于对A银行240万债务的抵押;
(2)借用B公司的办公楼价值160万元;
(3)专有技术评估作价70万元。
企业破产时有关负债情况如下:
(1)欠A银行240万元的债务,已经由生产厂房进行抵押;
(2)欠C银行50万元的贷款,该贷款截至破产受理之日的利息为2万元,截至破产宣告时的利息为3万元;
(3)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与D企业签订的100万元买卖合同,给D企业造成5万元经济损失;
(4)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0万元、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万元;
(5)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在继续营业时,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驾驶汽车超速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受害方请求赔偿;
(6)在破产受理时未到期的其他债权140万元;
(7)欠职工工资20万元,欠缴税款50万元。
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 日收到后,于1月15 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 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 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 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 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 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 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 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 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 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 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1)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 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 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妲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5 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2年5月15 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2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 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 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 日~8月31日。
2012年9月5 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 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