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18年3月,王某应聘为某销售公司的员工,入职时,公司告知王某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的制度。王某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公司把基本工资标准列在劳动合同里,并与王某约定作为各项保险的缴纳基数,与王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王某每月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收入为15000元。2019年3月,王某提出,公司应该按照他的月工资15000元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而不是把基本工资作为保险缴纳基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一致以基本工资作为保险缴纳基数,是合法的。王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5000元为基数,为他缴纳各类保险。请问:(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错误?如果错误,公司应该如何做?(2)如当地社平工资为4150元,当地企业为职工各类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1%,行业工伤保险费率0.5%,生育保险0.5%。公司应该为王某缴纳多少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