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真题及解析
时长:90分钟 总分: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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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题型 | 单选题 | 多选题 | 材料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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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73 | 27 | 6 |
一. 单项选择(本类题共60题,每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对格式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门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某工厂对其厂房按照账面面值投保普通财产保险,保险为800万元,保险为1万元。在保险期间意外发生火灾导致全部财产受损,经查明,该厂房重置重建成本为6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该工厂()万元。
2010年1月1日,X企业向Y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和利润损失险。X企业2009年的毛利润率为20%标准营业额为30万元,假定X企业一年后的营业额增长率为15%,毛利率不变。2010年7月1日,X企业发生火灾,需要12个月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假定该企业赔偿期的营业额为18万元,赔偿期内租房费用为8000元。在利润损失保险项下,Y保险公司应赔偿给X企业的金额为()万元。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有关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在我国邮递货物保险中,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并由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之当日午夜起算满()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中,如被保险货物为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则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天为止。
一份合同容量为20线的溢额在保险合同,每线50万元,原保险人对自留部分还安排了20万元以后30万元的事故超额再保险。现原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赔款600万元,则原保险人净自留赔款、溢额再保险人承担赔款和超额再保险人承担赔款的数额分别是()。
X财产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其资产总额400亿元,负债总额250亿元,流动资产总额240亿元,流动负债总额120亿元。2012年吗,公司净利润6亿元,营业收入30亿元。X财产保险公司2012年的流动比率为()。
乙的继承人(非受益人)可以向X保险公司申请给付的保险金数额最多为()万元
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
若丙在被保险人乙死亡前已经身故,乙的继承人(非受益人)可以向X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最多为()万元。
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
若对丁的指定未经过乙的同意,乙的继承人(非受益人)可以向X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德数额最多为()万元。
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
X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对甲车的赔偿金额为()
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元,车上财产损失2万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X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对乙车的赔偿金额为()
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元,车上财产损失2万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对于N公司8月20日运出的货物,S保险公司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美元,赔偿比例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万元。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2008年9月20日之后,K公司的有效信用限额是()万美元
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美元,赔偿比例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万元。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对于N公司以上4批货款损失,S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万美。
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美元,赔偿比例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万元。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对于职工甲的索赔申请,Y保险公司应该()
2011年2月2日,X公司为其200多名职工向Y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全残保额5万元,附加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负责其他赔偿责任人应负责的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保额为1万元。2011年6月17日X公司的职工,甲公司时不慎左脚严重受伤,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七级。住院治疗期间,甲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伤愈出院后,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1.5万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6万元。甲在同事的提醒下又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如果七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5%,则Y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残疾保险金()元
2011年2月2日,X公司为其200多名职工向Y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全残保额5万元,附加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负责其他赔偿责任人应负责的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保额为1万元。2011年6月17日X公司的职工,甲公司时不慎左脚严重受伤,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七级。住院治疗期间,甲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伤愈出院后,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1.5万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6万元。甲在同事的提醒下又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如果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是100元,报销比例为80%,则Y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元。
2011年2月2日,X公司为其200多名职工向Y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全残保额5万元,附加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负责其他赔偿责任人应负责的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保额为1万元。2011年6月17日X公司的职工,甲公司时不慎左脚严重受伤,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七级。住院治疗期间,甲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伤愈出院后,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1.5万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6万元。甲在同事的提醒下又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合同规定,3月31日后再保险分入人赔付后实际责任恢复额为()万元。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水险超赔再保险合同,分保费为3.6万元,一次责任恢复,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发生赔案,再保险分入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摊付赔款金额150万元。
为了公平起见,该合同在订立之初便加入了指数条款,约定当通货膨胀率达到和超过20%时,将对摊赔作出调整。2010年7月28日该再保险合同项下再次发生赔款200万元,赔付时比合同生效时发生了20%的通货,则再保险分入人应摊赔()万元。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水险超赔再保险合同,分保费为3.6万元,一次责任恢复,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发生赔案,再保险分入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摊付赔款金额150万元。
二.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关于该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
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应该赔偿乙车()
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元,车上财产损失2万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y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应该赔偿甲车()
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元,车上财产损失2万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在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实务中,此次建筑工程地基下陷的原因可能属于()
Y建筑公司承建某行政部门主管的X公司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附加安装工程保险,总保险金额为56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50%;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造价都是3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日连降暴雨,致使建筑工程地基下沉,建筑工程项目损失800万元,安装工程项目损失600万元。
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
Y建筑公司承建某行政部门主管的X公司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附加安装工程保险,总保险金额为56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50%;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造价都是3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日连降暴雨,致使建筑工程地基下沉,建筑工程项目损失800万元,安装工程项目损失600万元。
若绝对免赔率为3%,则保险人负责赔偿()
Y建筑公司承建某行政部门主管的X公司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附加安装工程保险,总保险金额为56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50%;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造价都是3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日连降暴雨,致使建筑工程地基下沉,建筑工程项目损失800万元,安装工程项目损失600万元。
按100%原保费为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分出公司应交纳的责任恢复保费为()元。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水险超赔再保险合同,分保费为3.6万元,一次责任恢复,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发生赔案,再保险分入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摊付赔款金额150万元。
三. 材料题(本类题共20题,总分40分)
投保人甲以其成年子女乙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1万元,乙同意并认可了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约定高残按照死亡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乙指定丙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4万元。
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元,车上财产损失2万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Y建筑公司承建某行政部门主管的X公司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附加安装工程保险,总保险金额为56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50%;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造价都是3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日连降暴雨,致使建筑工程地基下沉,建筑工程项目损失800万元,安装工程项目损失600万元。
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美元,赔偿比例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万元。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2011年2月2日,X公司为其200多名职工向Y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全残保额5万元,附加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负责其他赔偿责任人应负责的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保额为1万元。2011年6月17日X公司的职工,甲公司时不慎左脚严重受伤,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七级。住院治疗期间,甲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伤愈出院后,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1.5万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6万元。甲在同事的提醒下又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水险超赔再保险合同,分保费为3.6万元,一次责任恢复,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发生赔案,再保险分入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摊付赔款金额150万元。
为了公平起见,该合同在订立之初便加入了指数条款,约定当通货膨胀率达到和超过20%时,将对摊赔作出调整。2010年7月28日该再保险合同项下再次发生赔款200万元,赔付时比合同生效时发生了20%的通货,则再保险分入人应摊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