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时长:120分钟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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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题型 | 单选题 | 多选题 | 简答题 | 材料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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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24 | 14 | 22 | 4 |
一. 单项选择(本类题共24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2018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 10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 )。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9%和 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 70%和 30%的股权。2018 年 3 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股东会 2017 年 2 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该公司 2017 年 2 月并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
2017年6月,自然人甲、乙、丙设立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 30 万元。丙出资 90 万元,均应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事项。2018 年 6 月,合伙企业拟分配利润,此时甲、乙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丙已向合伙企业出资 60 万元,在甲、乙、丙未能就此次利润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下列关于此次利润应如何分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二.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题,每小题2分,共28分。每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交易条件”的有( )。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 10 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 15 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三. 材料题(本类题共22题,总分48分)
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银行于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2017 年 4 月,申请执行人 B 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 A 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 X 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 A 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 公司在 X 房产上为其所欠 B 公司 300 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 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 350 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 400 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 C 公司约定。A 公司从当年 9 月开始每月从 C 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 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 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 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 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A 公司为支付向 B 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 公司为履行向 D 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 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学请 E 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 D 中学对 F 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 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
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 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 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2016 年 6 月 6 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4 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月 31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年 7 月 31 日,租金每月 2 万元。2017 年 6 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 2000 元。
2018 年 2 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 年 3 月 5 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 80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 年 3 月 11 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 500 万元和 3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3 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 年 3 月 20 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 年 4 月 2 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 年 7 月 12 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720 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