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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T食品加工公司于2011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遂提出上诉。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