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和调整幅度不易超过20%。共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和修正幅度不易超过30%。()
经修正和调整的各个比较价值中,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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